◆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020年10月26日至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黑龙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就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新修订有关条款和规定的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治体系建设、完善等工作方面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陈竺在检查时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建设公平竞争市场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合法权益;-打击虚假宣传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动态监管互联网竞争行为。
◆上海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得超5万元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反不当竞争条例(修订)》(下称《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是国内较早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地区,2020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召开座谈会,就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草案)》 听取上海小红书、腾讯等企业意见和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指出,本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聚焦上海市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回应广大企业关切,强化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将有力维护本市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据了解,《条例》明确上海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区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区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同时,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调查取证协查协助,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探索联合执法;同时,应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电网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广泛告知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遵守电价政策、不得违规加价。11月起,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还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迅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治理“回头看”,对各转供电主体再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督促限期整改到位、清退到位,严肃惩治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降电价政策、在电费中违规加收费用等行为。2020年,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在全面摸清底数基础上,按照“提醒告诫、自查自纠、抽查检查、举一反三”四个步骤,以督促转供电主体主动清退、约谈整改和检查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治理,实施价格检查1057家,督促转供电主体主动清退及罚没合计1.27亿元。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营造公平竞争政策、法治和市场环境
2020年以来,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一、聚焦社会热点,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把查办案件摆在突出位置,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90件,罚没款1255.81万元,其中市场混淆案件154件,虚假宣传案件115件,违法有奖销售案件18件。二、聚焦社会稳定,扎实推进打传规直工作。坚持打防结合、管控结合、宣教结合、查改结合,扎实推进打传规直工作。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清查传销窝点830个,清查传销人员4646人,教育遣返4563人,查处案件85件,罚没款1.14亿元。三、聚焦竞争环境,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既是决定市场主体兴衰、生产要素聚散、发展动力强弱的重要保证,也是政府部门服务发展的职责所在。2020年以来,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局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公正监管原则,着力打通各项价费政策落实的“中梗阻”,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堵点”和“痛点”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努力营造价费秩序稳定、市场竞争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取得显著成效。突出重点整治,全面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行为引导,维护口岸价费秩序稳定;持续深入治理,切实传导优惠电价红利;培育竞争意识,促进实现市场公平竞争。
2020年11月10日,恰逢“双11”电商大促期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领域争议已久的相关市场界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违法性认定、平台与入驻商的排他性协议抑或“二选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的大数据杀熟、平台自我优待等差别待遇行为,以及平台经济领域发生的新兴创新型企业收购审查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较全面且具体的回应。一、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违法性认定;三、平台、数据构成必需设施与否的考虑因素;四、平台“二选一”等排他性交易的违法性认定方法;五、“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认定;六、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七、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也可能面临审查。综合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回应了长期以来消费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总结了以往实务当中的执法经验,借鉴了学术界既有的研究成果与各方学术争论观点,立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特点,综合考虑到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保障经营自主权、激励创新的基础上,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监管方式,是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层面的重大创新与进步。若能够将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因素予以列举或者说明,对各项列举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嫌违法行为附加例示,会进一步提高执法的透明性,为经营者的自觉合规活动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医药行业作为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产业,是推进健康中国2030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领域。而原料药作为制药行业行业的一个基础性分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近些年我国原料药垄断问题却层出不穷,致使药价不断攀升,大大增加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本文从市场失灵理论与有效竞争理论的视角,对原料药垄断问题进行实证分析,说明当前政府在解决原料药垄断行业所存在的的问题,探寻政府对于原料药进行政府规制的新路径。
一、对部分市直部门开展调研督导;二、对辖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工作督查;三、在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友好提醒”式督促;四、结合具体工作实施通报督促;五、深入企业了解公平竞争环境状况;六、关注舆情通过执法调查督促;七、组织经验交流实施方法引导;八、表扬先进单位进行鼓励引导。
市场促销实践中,不少经营者将“原价”一词通俗理解为“原来的销售价格”(换言之,非促销时的通常售价),与促销“现价”相对应。但在价格法律法规中,“原价”是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含义和限制性要求,不能够随意使用。
近年来,随着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的改建和完善,其中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也随之逐步得到理顺、规范和发展。从省、地市局到市(县)局、分局以及基层所,基本建立起了完备、顺畅的运行体系,并逐步形成了职能清晰、机制完备、责任明确、监管得力的崭新局面。但目前在价格监督管理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与适应新时期发展水平和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提升的空间。
近年来,公墓价格居高不下,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投诉不断。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解决公益性公墓价格过高问题,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负担,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7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巴南区9家公益性公墓收费情况进行了调研,从价格角度出发,多方面探讨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精准有效,农村居民增收稳健。本文从全国三种粮食平均成本收益变化情况出发,并以德州地区种粮收益为典型调查,分析在 “保供给”、“提质量”、“优生态”、“降成本”、“调结构”等多元目标影响下,农民近10年来种粮收益的变化情况。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稳定农民基本收益;适度发挥规模经济作用;转变种植理念,推动粮食种植的高质量发展等建议。
自2018年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通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但也对执法的专业性带来了挑战。以转供电监管为例,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举措之一,而转供电监管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当的法律、政策知识储备,如何能在检查时全面掌握转供电主体电价执行情况,对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特别是从未接触过价格监管的执法人员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目前实践中,转供电监管主体主要为县(市、区)业务科室人员,人少力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转供电监管覆盖面。笔者试对当前转供电现场检查环节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储备作一梳理汇总,以期在最短时间内对基层一线监管人员有所帮助,在转供电监管中有效采集证据、固定证据,为后期计算违法所得、整改清退打下基础,切实将降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努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随着网络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展,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网络营销对于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不可低估。然而,网络营销在带给消费者便利的同时,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质量等方面发生的权益争议、投诉案件也日渐增多。如何让网络市场更公开、更透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笔者现以“划线价”投诉案件为例,就“划线价”的概念、判定的依据以及应对的对策举措等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投诉件办理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样本,不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