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动员部署会暨“云培训”启动会
建立基于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实际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紧扣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紧扣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紧扣投资吸引力和城市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了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一是助推站位提高,切实增强了各级政府、公用企事业单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地方各级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更加到位。二是助推改革深化,鼓励各地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主动推出改革创新的“自选动作”,打造“放管服”改革的地方“升级版”,参评城市推出的改革举措更加精准。三是助推示范引领,注重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城市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推出标杆示范,鼓励各地方相互学习借鉴、比学赶超、良性竞争,参评城市对标先进互学互鉴更加主动。四是助推制度完善,促进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地方和部门法规政策为补充的优化营商环境“1+N”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吉林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清理破除行政性垄断调研督导
◆河南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规收费 切实做到降费让利减负
◆黑龙江深挖线索严打传销行为
◆甘肃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战果丰硕
◆行业协会收费监管初探
2020年以来,疫情给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各地、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惠企收费政策落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涉企收费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大力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为实现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保驾护航。6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加大对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保证金等行为,确保每一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其中,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相关收费就是一个重点领域。因此,研究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梳理存在问题,出台相关监管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联合双打行动”等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围绕价格、食药安全、产品质量、广告等领域执法办案工作,解决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各区开展综合执法督导。自2020年1月23日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派出127个督导组,出动414人次,现场督导诉求线索256条、书面督导1191条诉求线索办理,查处了多起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市、区、所市场监管执法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具体做法是:一、聚焦决策部署抓落实;二、聚焦群众诉求抓响应;三、聚焦制度机制抓长效。
随着互联网经济向纵深发展,加剧了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计算技术的融合与创新,从互联网到物联网、万维网,从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到移动信息通信终端,从数据到大数据、超级计算、人工智能算法等,一系列新科技、新设施、新产业纷至沓来,彼此间相互融合发展,日益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不断诞生出各种新业态,为新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机遇。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使互联网产业布局不断优化,促进互联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提升互联网经济整体效益,为民众福祉带来巨大增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的法治问题和规制风险,对经济社会治理带来全新挑战,向互联网经济法治化发展提出了更多要求和更高标准,互联网时代的经济法治亟待更新与扩容。
在理论上,结合互联网经济和科技发展的特点,研究者不断推陈出新,提出诸多新的理论分析尝试以适应现实需要,研究的范畴和方法从以工业时代的经济法治,特别是竞争法治框架套用互联网经济问题的单一做法,到依据互联网发展现状的多层次、多归属、跨学科特征引入综合性多维度分析,价值判断也从消费者福利、经济效率等经济性价值取向迈向多元利益平衡,特别是对消费者隐私安全、劳动者权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非经济性价值的关注,为互联网经济法治问题的创新解决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在实践上,各国和地区根据自身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情现实,在立法上因应时宜,针对数据特别是大数据、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车联网等出台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战略远景以及行业规范及一般守则,持续更新制度供给,积极回应互联网经济纵深发展给现有制度规范带来的诸多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马法之议”的困惑,同时在法律实践上通过诸多经典案例和执行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改善和优化法律实施,为强化互联网经济法治的落实与推进,提供宝贵的可资借鉴的实证素材。
为解决基层执法疑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于2020年6月制发《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针对当前执法实践中两种“告知方式”进行了阐述。上海市采取“第一种告知方式”,结合现阶段基层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业务咨询,介绍了相关实务性操作。
未指明竞争对手的诋毁商誉行为是否应为法律所规制,我国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观点冲突。仅将具有特定诋毁对象的商业言论视为商业诋毁符合自由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定位,也是对商誉具有依附属性的回应,但其也具有难以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能导致间接损害的局限性。我国已通过司法经验形成了部分裁判要点,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具有特定对象的诋毁商誉行为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除此之外,结合法院的裁判路径,对于推定具有特定诋毁对象的商业诋毁行为,可以构建出关于诋毁对象的判定体系。
◆论差别待遇中“条件相同”的认定----以中国电信垄断案为视角
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差别待遇中“条件相同”的认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相关案例对于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的认定十分复杂,对于认定的过程和考虑的因素没有确切的依据,本文结合学者的理论依据,以及2010年8月份我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中国电信集团实施差别待遇的案件,分析电信案中交易相对人是否属于“条件相同”,厘清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的思考框架,以及考虑的相关因素,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近年,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连续出台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减负降费的惠企政策。保障惠企政策的落实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商业银行收费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落实涉企减负工作重要环节。为提高商业银行收费监管工作实效,笔者现从商业银行收入的组成,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商业银行禁止收费、违规收费的几种情形,以及商业银行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归纳和概述,供监督检查参考。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为期3个月的 “亮剑2020”保护重点领域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近日收官。该行动重点针对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教育培训、母婴行业、汽车销售服务、互联网等五大领域存在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乱象,从严执法,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全省共立案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利益案件1239起,罚没2019.48万元,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50.13万条,移送司法机关15件。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全省各地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起典型违法案例。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企业用电成本,防止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和损害用户经济利益,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自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组织开展了主城区转供电环节专项检查活动。由于我们注重发挥《电力法》实用功能,取得了立案60多起、罚款近千万元、无复议和诉讼案件发生的成绩。
山东省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立足职责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完善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两个执法权力、五个监督检查重点等(“32521”)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