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院8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仲民
根据专项检查统一安排,我委于2016年9月29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你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6年9月29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八条的规定,未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经查,你单位现有未售房源54套。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销售记录等材料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第(六)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销售商品房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发改价格处罚[2016]46号.pdf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