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金融街里兹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丽思卡尔顿酒店
地 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根据群众举报,我委于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在销售面包糕点时,存在捏造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楼面包房售卖面包糕点,2016年5月1日前,售价包含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在商品原售价不变,甚至提价的基础上,加收了6%增值税。
“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营改增”之后,你单位不再缴纳营业税,且水、电、办公用品采购等可以作进项抵扣,实际税负不会有明显增加,更不会增加到6%。因此,你单位在面包房标价牌上声称“需加收6%增值税”的涨价信息属于捏造。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2016年4月28日、5月2日面包房牛角面包销售单,2016年4月10日、5月8日面包房黑森林蛋糕销售单,以及相关产品的标价牌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捏造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你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期间,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但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和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捏造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