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 址:(略)
负 责 人:(略)
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线索,我委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2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5年8月31日,天猫网站显示联想笔记本电脑的促销页面,上面标示“联想小新Bigger版V4000 英特尔五代酷睿i7处理器 2G独显8G内存+1TB硬盘 原价:5499元 焕新价:4999 立即抢购”。该页面由你单位制作并上传发布。经调取该商品销售记录显示,在最近七个交易日内其最低交易价格为4999元。
以上事实有提取的交易记录、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不销售最终商品,此次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且在检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符合减轻处罚法定情节。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 10%。”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和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