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龙成审美美容美发中心西直门美发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1 层-101 B1-52 负责人:徐浩 根据媒体曝光提供线索,我委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4 日, 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 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 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1.你单位价目表中标示有“特价:洗发套餐 38 元”、“特价 298 元”字样,经查,特价标示无依据; 2.2016 年 8 月 20 日,你单位理发师告知消费者剪发(长发) 和深层修护的原价为 608 元,实收 168 元,“原价 608 元”此前 无交易记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照片资料、交易记录等材料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 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 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 号)第六条第(二) 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虚假的 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 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和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 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