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翠柳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将魁
根据消费者举报,我委自2017年4月11日至5月18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11〕554号)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一、你单位销售现场的销控表上未按规定标示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二、你单位销售现场未醒目公示容积率、车位配比率等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以上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问题,我委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