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酷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层507
法定代表人:陈亮
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线索,我委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单位运营的美团网出境游版块在销售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美团网手机端及电脑端“活动折扣值计算说明”处标明“折扣值=优惠价/门市价。折扣显示存在四舍五入后约值情况。”
2017年5月23日,美团网手机端销售“南京-曼谷+芭提雅6-7天跟团游”商品时,页面标示“¥1399起 ¥8999 1.5折超值价”。经查,1399约为8999的1.55折,按照网站标示的折扣计算方法,四舍五入后应为1.6折。
2017年5月23日,美团网手机端销售“【品味普吉】上海普吉岛6天”商品时,页面标示“¥2999起 ¥6999 4.2折超值价”。经查,2999约为6999的4.28折,按照网站标示的折扣计算方法,四舍五入后应为4.3折。
2017年5月24日,美团网手机端销售“上海-新加坡+马来西亚5天跟团游”商品时,页面标示“¥1999起 ¥9999 1.9折超值价”。经查,1999约为9999的1.999折,按照网站标示的折扣计算方法,四舍五入后应为2折。
上述商品划线价(即打折前价格)未标明出处和依据,且此前均无交易记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截图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均为市场调节价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八条“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上述行为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我机关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