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举报对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具体包括:一是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异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二是在2014年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三是在2015年8月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上述做法妨碍了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破坏了外地和本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后,四川省卫计委高度重视,并立即承诺采取措施惊醒整改,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回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一是重新发布2015年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取消涉及地方保护的规定;二是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2015年药品招标采购;三是将在2015年实施方案公布执行后,立即对2013年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采购本省药品占比的考核要求。
【解读】
四川省卫计委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所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