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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来源: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