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价格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精神,根据北京市价格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业务活动及秘书处办公费等方面的开支。
二、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2、理事单位: 8000元/年;
3、监事单位及单位会员: 5000元/年;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每年会费500元,退休人员酌情减免。
会长单位不收取会费。
三、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每年3月2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交纳。
3、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局统一印(建)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四、会费管理
1、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2、严格按财务制度对会员交纳的会费进行管理,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3、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
五、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及项目合作;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免费获得本团体编制的定期报纸刊物;
5、优先在本团体主办的刊物、网站、公众号、会议等平台进行宣传展示;
6、免费获得行业最新政策信息;
7、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七、以上规定经北京市价格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